有很多人都說看不太懂,以下以我個人見解稍微白話一點和大家分享,紫色的字體是我自己的白話,大家參考著看就好^_^
之前有提過我有去信衛生署詢問,現在已經收到回覆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署長信箱系統回函
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關於網路部落客發文化妝、保養品等寫文內容法規之疑問】回復如下:
小姐 您好:
所傳信件,業已收悉。
- 化粧品分為「含藥化粧品」(即含衛生署公告之基準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及「一般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中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國內製造之含藥化粧品為「衛署粧製字」,而輸入的含藥化粧品則為「衛署粧輸字」。
至於一般化粧品則毌須辦理查驗登記,惟其標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即產品標貼)「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 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 - 化粧品廣告於網路媒體刊登之規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之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 化粧品如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不宣稱產品效能者,則不視為產品廣告,無須申請廣告核准。
- 部落客的客觀評論化粧品報告,不涉及個別產品之宣傳或行銷,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涉及上開內容,且為產品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則須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
不涉及宣傳、行銷就算刊上品名、價格等,也不算是產品廣告,可以刊登! - 綜上,台端所詢之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等若不涉及功效,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提到特定商品以及功效等,則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同上,官網、價格、優惠、成份等不算在廣告,但是寫出特定商品的功效(療效),就要申請核准才能刊登。
為什麼有知名部落客可以刊登的很直白?因為廠商是付費廣告,會去申請刊登與文字審查。
療效部份比較直接明瞭,就是在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傳詞句這個公文裡有提到的可用、不可用例句,寫文前參考一下不要踩到底線就比較安全了。
主要還是不要去寫誇大療效、廠商有時送審的廣告與之後刊登的廣告也會有不符的情形(偷跑、被抓到再說),我們自己在寫的時候也要稍微過濾一下! - 建請台端有化粧品及廣告相關疑義,可逕洽當地衛生局詢問,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項下查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你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接下來這是BlogAD的回應
親愛的會員您好,
很抱歉造成您的疑惑,為您說明,
關於化妝品與保養品寫文內容法規,
文末處寫上產品的廣字、妝字與免不免責是無直接關聯的唷!
而BlogAD大力寫手之好康活動辦法都有詳細說明撰寫規定並附上相關連結,
還請您再次前往察看。
以下為行政院衛生署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書面規範連結:
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TDRF_CUAS/UPLOAD/Document/%E5%8C%96%E7%B2%A7%E5%93%81%E5%BE%97%E5%AE%A3%E7%A8%B1%E8%A9%9E%E5%8F%A5.pdf
若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若使用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客服中心
我們將為您服務。
BlogAD感謝您的支持
BlogAD客服中心
另外是BloggerAds的回應
Dear Blogger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
BloggerAds案件開出前已有經過客戶及法規規範的審查,
若您對於某案件中的內容有意議,請協助提供案件名稱,
我方會再次確認,謝謝!
相關法規可至下列網站內查詢,
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
若您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來信連絡,謝謝您!
BloggerAds客服敬上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現在有說到針對部落客開罰發文化妝、保養品的問題
所以想知道是文章內容中可以有什麼不能有什麼 像是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功效等 另外,若產品非自行購買,也不得寫文嗎?? 還有就是如果是在文章最後寫上產品的廣字、妝字這樣是不是能免責??
因為這些東西在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傳詞句裡並沒有寫明
且我們民眾想找法規也不是那麼容易查清 所以想要有清楚的答覆
另外,因為部落格是無國界的,但是我們在寫文是受新北市的規範還是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為主呢??
像是若有台南人檢舉我字詞違規,那我是受新北市的法規保護還是要以台南的法規為主??
或者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公告即可呢?? 例如我被檢舉了\"嫩白透亮 遮瑕度也不錯 修飾度極高 粉質算還蠻細的 沒有浮粉或粉會結塊的困擾\"等詞違法,但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宣稱字詞當中都是可以使用的字詞,也許檢舉人只是隨興檢舉並沒有依照法規而胡亂檢舉,而我們就算受到胡亂檢舉也必須一一到案說明嗎??
胡亂檢舉的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EX誣告
或者衛生局並不會另行審查就直接傳喚說明??還是只要接到檢舉就一定要到案說明?? 如果可以書面答覆這樣我們也會有比較清楚且詳細的依據不要去觸法
或是我們需要本人親自貴署去做諮詢才能有詳細回覆(請問是在貴局是在板橋那個新北市政府大樓裡嗎??)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
因為我們平常就是喜歡和朋友們分享關於美妝、保養與生活的心得,很多都是沒有受酬的文章,不想如今卻有這樣許多的問題,真的讓很多人心裡發慌,所以想一次把所有的問題都問清楚,讓自己能不要誤觸法規也保護自己!! 謝謝你的觀看!!
敬愛的市民您好:
感謝您撥冗關心化?品廣告管理,本局非常重視您的意見,在此特別向您表示感謝之意。
有關臺端詢問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80001461號函釋說明略以:「...個人部落客,其內容若以個人生活紀錄為主,部分文章提及使用某品牌化妝品之心得分享,就網站整體,無產品之販售訊息、價格等相關內容,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尚無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倘若臺端所刊登之網頁內容無涉及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等販售資訊,得不視為廣告。
第一點BloggerAds回覆如下:
Dear Blogger
客戶已有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後才會刊登於BloggerAds官網。
文章內若要使用一些較涉及療效的文字,請以客戶提供的網站及此邀請函為主,以免受罰。
二、依據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及同條例第2項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爰化妝品廣告應於刊播前申請核准,另業者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後始得刊登。
三、若本局查獲相關違規情事或接獲民眾陳情,且刊登者為自然人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3項:「...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另倘若陳情內容無具體事證等情事,則依本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第4款規定:「未具名、無聯絡方式、無具體之內容或無法查證,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處理者,得不予處理及回復陳情人」。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敬啟 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承辦人:朱洺佑 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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