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都說看不太懂,以下以我個人見解稍微白話一點和大家分享,紫色的字體是我自己的白話,大家參考著看就好^_^
之前有提過我有去信衛生署詢問,現在已經收到回覆了,大家可以看一下!
署長信箱系統回函
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關於網路部落客發文化妝、保養品等寫文內容法規之疑問】回復如下:
小姐 您好:
所傳信件,業已收悉。
- 化粧品分為「含藥化粧品」(即含衛生署公告之基準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及「一般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中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國內製造之含藥化粧品為「衛署粧製字」,而輸入的含藥化粧品則為「衛署粧輸字」。
至於一般化粧品則毌須辦理查驗登記,惟其標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示(即產品標貼)「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 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 - 化粧品廣告於網路媒體刊登之規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經核准之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有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 化粧品如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不宣稱產品效能者,則不視為產品廣告,無須申請廣告核准。
- 部落客的客觀評論化粧品報告,不涉及個別產品之宣傳或行銷,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涉及上開內容,且為產品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則須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
不涉及宣傳、行銷就算刊上品名、價格等,也不算是產品廣告,可以刊登! - 綜上,台端所詢之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等若不涉及功效,則非屬化粧品廣告,但若提到特定商品以及功效等,則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同上,官網、價格、優惠、成份等不算在廣告,但是寫出特定商品的功效(療效),就要申請核准才能刊登。
為什麼有知名部落客可以刊登的很直白?因為廠商是付費廣告,會去申請刊登與文字審查。
療效部份比較直接明瞭,就是在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傳詞句這個公文裡有提到的可用、不可用例句,寫文前參考一下不要踩到底線就比較安全了。
主要還是不要去寫誇大療效、廠商有時送審的廣告與之後刊登的廣告也會有不符的情形(偷跑、被抓到再說),我們自己在寫的時候也要稍微過濾一下! - 建請台端有化粧品及廣告相關疑義,可逕洽當地衛生局詢問,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亦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項下查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你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接下來這是BlogAD的回應
親愛的會員您好,
很抱歉造成您的疑惑,為您說明,
關於化妝品與保養品寫文內容法規,
文末處寫上產品的廣字、妝字與免不免責是無直接關聯的唷!
而BlogAD大力寫手之好康活動辦法都有詳細說明撰寫規定並附上相關連結,
還請您再次前往察看。
以下為行政院衛生署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書面規範連結:
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TDRF_CUAS/UPLOAD/Document/%E5%8C%96%E7%B2%A7%E5%93%81%E5%BE%97%E5%AE%A3%E7%A8%B1%E8%A9%9E%E5%8F%A5.pdf
若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若使用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客服中心
我們將為您服務。
BlogAD感謝您的支持
BlogAD客服中心
另外是BloggerAds的回應
Dear Blogger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
BloggerAds案件開出前已有經過客戶及法規規範的審查,
若您對於某案件中的內容有意議,請協助提供案件名稱,
我方會再次確認,謝謝!
相關法規可至下列網站內查詢,
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
若您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來信連絡,謝謝您!
BloggerAds客服敬上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現在有說到針對部落客開罰發文化妝、保養品的問題
所以想知道是文章內容中可以有什麼不能有什麼 像是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成份、功效等 另外,若產品非自行購買,也不得寫文嗎?? 還有就是如果是在文章最後寫上產品的廣字、妝字這樣是不是能免責??
因為這些東西在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傳詞句裡並沒有寫明
且我們民眾想找法規也不是那麼容易查清 所以想要有清楚的答覆
另外,因為部落格是無國界的,但是我們在寫文是受新北市的規範還是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法規為主呢??
像是若有台南人檢舉我字詞違規,那我是受新北市的法規保護還是要以台南的法規為主??
或者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公告即可呢?? 例如我被檢舉了\"嫩白透亮 遮瑕度也不錯 修飾度極高 粉質算還蠻細的 沒有浮粉或粉會結塊的困擾\"等詞違法,但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宣稱字詞當中都是可以使用的字詞,也許檢舉人只是隨興檢舉並沒有依照法規而胡亂檢舉,而我們就算受到胡亂檢舉也必須一一到案說明嗎??
胡亂檢舉的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EX誣告
或者衛生局並不會另行審查就直接傳喚說明??還是只要接到檢舉就一定要到案說明?? 如果可以書面答覆這樣我們也會有比較清楚且詳細的依據不要去觸法
或是我們需要本人親自貴署去做諮詢才能有詳細回覆(請問是在貴局是在板橋那個新北市政府大樓裡嗎??)
不好意思問題比較多
因為我們平常就是喜歡和朋友們分享關於美妝、保養與生活的心得,很多都是沒有受酬的文章,不想如今卻有這樣許多的問題,真的讓很多人心裡發慌,所以想一次把所有的問題都問清楚,讓自己能不要誤觸法規也保護自己!! 謝謝你的觀看!!
敬愛的市民您好:
感謝您撥冗關心化?品廣告管理,本局非常重視您的意見,在此特別向您表示感謝之意。
有關臺端詢問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80001461號函釋說明略以:「...個人部落客,其內容若以個人生活紀錄為主,部分文章提及使用某品牌化妝品之心得分享,就網站整體,無產品之販售訊息、價格等相關內容,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尚無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倘若臺端所刊登之網頁內容無涉及官網連結、價格、優惠活動等販售資訊,得不視為廣告。
第一點BloggerAds回覆如下:
Dear Blogger
客戶已有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後才會刊登於BloggerAds官網。
文章內若要使用一些較涉及療效的文字,請以客戶提供的網站及此邀請函為主,以免受罰。
二、依據化?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及同條例第2項規定:「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爰化妝品廣告應於刊播前申請核准,另業者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廣告核准後始得刊登。
三、若本局查獲相關違規情事或接獲民眾陳情,且刊登者為自然人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3項:「...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另倘若陳情內容無具體事證等情事,則依本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第4款規定:「未具名、無聯絡方式、無具體之內容或無法查證,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處理者,得不予處理及回復陳情人」。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敬啟 承辦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承辦人:朱洺佑 聯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1312

怎麼覺得還是有看沒有懂@@~
昨天出門一整天 匆匆PO完就閃了 晚點我整理一下~^^
推推 我也是有看沒有董
ㄆㄆ~~~就大方向~不要寫不可以有的字句囉~^^
真是棒!! 原來付費的寫手是有去審查的啊,難怪他們可以寫的很誇張。哈哈。
ㄎㄎ 有ㄚ!!所以囉!! 我們小老百姓就要自己皮繃緊一點~>"<
唉。。。
哈~三聲無奈ㄚ.................
文縐縐的,後面2家媒體就沒有回得很詳細@@
他們的回覆就很官方口氣 反正就是他們把責任推給我們喔!! 說他在申請的頁面都有說明了 出事是我們自己寫的問題跟他們沒關係.............
所以放上網址是可以的嗎? 真的好亂七八糟喔
可以的~沒有療效都可以放心~~^^
原來付費是有.... 難怪這麼誇張~~~~噗 總之還是要注意用詞?
對ㄚ!!!要使用可以寫的字句 不要超線就好~^_^
所以現在網址應該是不行對嗎? 我8/22寫信到現在都還沒回我耶(可惡
你是到哪邊去問的呢?? 我寄新北的也是到今天才回我.......有夠慢 回答也很含糊+官方..............
*****
*****
我看大家寫時還是儘量保守一點~ 免得出事了.還是得自己負責, 到時候就賠了夫人又折兵囉! 我覺得應該要去抓付費的部落客才是~ 因為他們是接受報酬寫的, 只要接受報酬寫文~就要在文章最後著名"此為受酬之部落廣告文" 這樣比較實在~免得每次都拿小老百姓開刀!
真的是要保守一點 我現在在刪舊文有放連結的部份 幸好之前都鎖成好友了 不然現在要刪會很累~~~~~~~~ 是說那些慢慢弄就好 反正都放久了~XDD
受益良多!!~XD
^_^
雖然看的霧煞煞的 療效跟用途有關連嗎? 打上用途不知道可以不可以
用途多少會牽涉到療效 這個很模糊 灰色地帶ㄚ.............
感謝分享~ 有療效~~就是不行!
嗯嗯!!真的!! 現在很多體驗都會要求放連結 最好就是不要寫到療效 以免有廣告之疑.........
謝謝努力用心整理的分享!!
^____^ 切身議題咩~
還是只寫個人感想就好了,比較保險~~@@
對ㄚ!!!不然會傷很大...@@
好細心哦 謝謝妳
ㄎㄎ 剛好有聽到有人被約談的事 所以才又去問新北市衛生局 好想衝去親自問喔!! 但那樣沒有書面證明 出事沒保障...................
我是問衛生福利部 但因為之前你問她說網址可以 可是現在說不行 所以可能要跟之前留言的人說一下:P (修改留言之類的)
嗯嗯!!! 我想去當場問清楚ㄝ............ 兩邊答的不一樣 我有再寫過去問了........@@ 也有說行政院衛生署是說可以..........
整個很亂ㄚㄚㄚㄚ
真的~~~好討厭ㄚ~~~~~~@@
一下行 一下又不行 桃園的也是官腔....哼哼
桃園的回覆是怎說呢?? 其實主要還是以地方的回應為主喔 所以你在寫文最好是照他們的走 大家都不是靠這吃飯 要罰錢就得不償失了.............
不大懂 那..如文章所說 被台南的人檢舉時是以哪邊的法律來看這事
要以你的所在地來處理 不管是哪裡人檢舉都一樣 所以我才會再問我我居住地的衛生署~
感謝分享,雖然還是對可不可以放官網有點弄不清楚~~但是謝謝cindy那麼熱心分享
要以你居住地的衛生署為主 如果他們說可以就是可以 因為我是新北市 所以就只問過這裡的囉~^_^
感謝您的用心分享喔^^
^_^
我8/22寄給衛生福利部,的部長信箱>< 到現在還在受理中Orz 有廠商好像不認為放連結是廣告>"<我想借用你的內容囉 感覺還是不要有比較好>"<
我之前寄新北市的也是好久喔!! 他們很多廠商都是這樣認為的ㄚ 而且~講難聽一點他們要這樣做宣傳 本來就是一種廣告 而且還很便宜.................. 我本來是想說可以放超連結的方式 但是後來想想還是不要太冒險了.............
推~ 妳很用心耶!!! 改天有空再來看~
因為我怕被罰錢............XDD
謝謝你的用心分享
ㄎㄎ 這個宜蘭就要另外問了~:P
謝謝熱心分享,台灣還真是一國"多"制,真的要特別小心!
真的ㄚ!! 最好都自己問一下自己住處的衛生署這樣比較保險喔!!
我覺得以後只能寫負評了XD 唉… 大咖的部落客寫的這麼詳細都沒事… 專門抓小咖的幹嘛?! 我們只是想要試用體驗看看而已! 現在搞的像文字嶽一樣!!! 以後可能連"很好用"這三個字都不能寫了! 媒體昨天還報"防曬、保濕、水嫩、Q彈"這些不能寫, 以後防曬可能要改成"曬了不會變黑…其它因為衛生局會抓, 所以沒辦法提供心得,未來請自行到櫃上體驗"XD 煩死了!!!
大咖的應該都是廠商會送審才刊出的 所以沒在怕ㄚ!! 保濕、水嫩都是可以的 新聞有誇大了點~ 重點還是去看衛生局的可宣稱詞句比較好唷~~^_^
總之就是....人家要不要抓你而以.. 不然我們怎麼寫.人家還是要視為廣告. 只要有去申請廣字號的文章.才可以安心的露出.. 唉.....我們都是弱熱的一方.要時時提心吊膽不如關文算了.. 就怕遇到一次!!!
我覺得主要重點還是自己要注意字詞 不要寫到療效這是最保險的做法啦!! 其他就..............自己低調一點囉?
原來你早早就去問了啊... 看完有安心一些些^^
嘿~是ㄚ!!! 還是要自己查過比較安心~^_^
1. 很想認真看一下回覆跟你的想法,但其實我也是有點看不太懂, 提問跟回覆,字型跟顏色...我眼花了@@ 最後是衛生單位的回覆作ending嗎?還是未完成呢??? 2. 各地衛生單位的作法如果有跟行政院發出的規範有疑義 應該是可以跟當地衛生單位反應吧,只是大概沒人會想硬碰硬... 但我印象中應該是要以行政院的規定為主!!!! 3. 檢舉碰不到誣告 檢舉也是人民的權利 4. 相關的法條跟坊間相關的書籍我有去翻過看了一下 但有很多地方都跟大家傳來傳去的說法不同 所以我也沒有特別寫文來討論, 不然我也蠻想像你一樣寫一篇專文 誇大跟寫療效是無庸置疑,本來就是遊走在法律邊緣 若有販賣行為就更不用說了~ 要更清楚來龍去脈也許要看到公文才知道細節 或許有些環節跟雙方爭論的過程有一些誤解, 不然原則上不太可能像現在傳的那麼誇張, 搞得像白色恐怖一樣 (但應該沒有苦主會想提供公文吧XD)
1.最後是補貼回文所以沒有做什麼注解 2.因行政院的回文是說有疑問請洽當地衛生局 所以後來我才會再問一次新北市 每個地方都有些不一樣 像新北不能寫到官網、價位等但竹、桃是OK的 3是不是誣告只有當事人清楚 像上新聞的高雄事件 高雄的衛生局說他就是認定他有販賣 但事實上......有沒有??? 4.法規一直在修改所以書中的應該都不會太及時!! 像是在今年也有新出的法規修改 大家傳來傳去不同 主要問題還是每個市區的法規有所不同的原因唷~^_^!! 高雄那個女生的公文當初有PO在社團的樣子 要看可能還要找找 之前有看過一新北的和好像桃園還哪的 他們都是安全過關 沒事 是沒有你說的那麼誇張 只要文中不要寫到療效真的比較安全
不過大原則來說, 我還是覺得是不是廣告不是重點 重點是有沒有誇大跟寫到療效, 如果沒誇大,也沒寫到駕效,那沒有可以罰的條款 "依法行政" 法律上沒說可以罰的,那些衛生單位的人也不能覓亂罰 ------ 不過以上純屬個人看法 就傳言來說,似乎有人不是誇大也不是寫療效而被罰???? 匪夷所思啊.....
如上面所文 沒誇大或療效 但是刊出購買連結就會被認為有嫌疑 (但有的地方不會) 高雄那女生的本文因為我沒有看過 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寫了什麼不得使用字詞而他不自覺(但我想應該不是~如果是就不會被凹說他是在自售而罰了!!)
2. 喔,原來是這樣,我完全看錯@@眼花了,不好意思>///< 3. 誣告的要件是對方是在明知無此事,卻憑空捏造才有可能成立 條文如下,但關鍵是在"意圖" 刑法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而該承辦人員如何一口咬定?以致於陷入羅生門是一件很詭異的事 因為承辦人員不可能在毫無證據以及相關法令下處以罰鍰 所以我有猜想會不會是溝通上的問題??實際上會不會罰的原因是別的?? 另外我去書局翻的書也是會看出版日的:) 同時我也有看過全國法規資料庫,那是學過法律的人查資料的好地方啊 各地說法不一只是處理的方法,細節的認定不同 但要罰,引述的條文都該是"法律" 涉及人民的財產權(ex.處以罰鍰)都是要有法律以上的位階才可以, 所以那些你所說的改來改去的,應該都只是處理要點/辦法/函釋....等 這些都不夠格罰人民錢(不然可以去申請釋憲了XD) 事實上"法律"也沒改那麼快,看我們的立法院到現在都不知道在幹嘛... 還要等他們一讀吵一吵鬧一鬧,二讀打一打,最後三讀,總統公布...路很長 那女生PO的公文是要他去喝茶的公文嗎? 我說的公文是指確定被罰,上面有寫罰的是哪一條,多少錢的公文, 這樣才會知道到底被罰的是哪一條,是什麼原因.... 和一開始要找她去喝茶的是不一樣的 最後也謝謝妳耐心回覆我那麼多^^ 也謝謝你那麼熱心分享:)
3.這一點我不知該如何說 若是對方並沒有明確說出"字詞違法" 而是說這個部落格的文字疑似廣告販賣 如此算是誣告嗎? 就算是~也是要等被約談後沒事才能說對方是誣告 但是該機關應該是不能告訴你檢舉人的資料的 那女生的後續如何我不清楚 因為後來就沒有再和他連絡 但我也很想知道他被罰的正確原因是"哪段文字"或是"真的因為有販賣可能" 整個好混亂ㄚ!!!!! 最後~ 大家都有在關心這個 希望能引起重視....... 不要造成白色恐怖ㄚ..................
現在換我`.. 因為收到FG告知我的分享文 ---- FG接獲衛生局來函, 提及您所刊登的二則文章, 涉及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要求FG提供您個人資料…等.. 再來不知會如何...鬱卒中
初犯大多是口頭警告唷^^
是喔!也只有等通知了..看狀況..再者我不是高人氣部落客..也沒拿錢..一個是試用..一個是自己花錢...有那麼剛好在FG PO文會同時有問題??(5/29及6/3)..
不是有沒有收錢,重點是分享就是一種薦證廣告喔! 同時出問題也許剛好商品本身敏感 另一個可能是被檢舉 其實我剛看過你的文,每篇都有寫到療效喔
蛤..我這樣寫算有療效???
是的
比如什麼..我看了老半天都覺得很OK...如果寫了不該用的詞...這真的就死定了...
可參考 http://justmylive.pixnet.net/blog/post/44814241 文中有小小提到一些 因為規範很多我也很難一一解釋
謝謝...看來我自求多福...雖然覺得沒寫什麼...但看的人若覺得有問題就會是問題了...
XDDD 先把被檢舉的文關掉 然後~擺低姿態~~初犯....^^
OK..現在就等通知了..只是心真的一直懸在那邊..連現在手邊的試用都不知怎麼寫....
加油~^^
雖然不知會如何..不過很謝謝妳的回應..也讓我好開心喔...
^_^
今天去約談回來..結果不是這3種原因的某一種(1.有廣告嫌疑 2.寫了成份3.療效) 結果PO在 http://blog.fashionguide.com.tw/4518/posts/208710
我去看了~XDDDD 沒事就好喔~^^
謝謝...但是其它文章是否被檢舉就不知...因為承辦員也有看我其它試用文..也覺得都很OK(先不管有無用錯字眼)... 她也知道有人寫得很誇張的 ..但是因我被檢舉她就得處理...
是ㄚ!!有檢舉就一定要處理 公家單位就是這樣~~~~@@ 總之沒事就好喔~^^
謝謝..
昨天也收到來函說,我的文章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疑慮 所以,可能不久的之後也要到"衛生局"去給他約談了 只是自己已經覺得再用字遣詞尚有在避免踩線了 怎麼還是......真的是有點無言啊!!
初犯大多是口頭警告 這種大多都是被檢舉~~~有檢舉就要約談也沒有辦法~~~~~~ 只能說自己也是要多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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