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寫的那篇真的是太超過了昨天看到有人回應,我想應該只是好心的路人或是那個當事人之女的朋友代貼告知的,說此案是羅生門,我既然轉貼了,就應該要「平衡報導」,也就是說,對於感覺上的「加害人方」,我們也應該去看看當事人說法,雖然是當事人之女的文,力量稍嫌薄弱……(畢竟他不在現場,一切也是聽他父親轉述)。

 

當然我們更不可能看到他們在警局做的筆錄,所以,真的是羅生門一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倒底誰有理?等他們法院跑完大家才清楚!

 

 

 

那,大家就去瞧瞧那個乾物娜的的說法吧!聽說那篇「認真你就輸了」也是一夜爆紅的文。

 

 

 

http://nanako19830406.pixnet.net/blog/post/22342106

我說,我知道自己這樣死腦筋是不好的,可是,據乾娜所言,當時是學生擋住小黃出入,所以被按喇叭,學生開罵,小黃回嘴,學生送女友進車站後心有不甘,對小黃連比中指兩次,小黃不爽要下車理論,學生勞跑因閃避車輛自行摔車,之後小黃上前/場面混亂,事後學生賴說身上傷勢是被小黃揍的,索賠五萬,小黃一毛都不出。

 

 

學生說法:在機車暫停處被小黃攔阻,藉口倒車要學生離開,學生移車後,小行下車兩人口角,路人勸阻也遭恐嚇,其它小黃於是集結起鬨,學生見狀道歉再次移車送女友進車站,小黃不甘前去堵人,學生反向逃離卻被四個彪形大漢拖下車圍毆,小黃見勢加入行列,學生女友報警後,索賠醫藥費、財物損傷與精神賠償五萬,小黃只肯出三千。

事後經警察調閱發現小黃有十多件肇事紀錄,學生質疑小黃怎麼能拿到計程車執照,所以訴求應該嚴格篩選,然後乾娜說(我爸根本沒打算賠吧?你身上的傷是自己造成的,幹嘛想賴在我們頭上?還有,我爸有前科,但沒有一項是傷害罪吧?少牽拖了你~讀到高學歷未必比較優秀啦!言行不義必自斃,沒聽過嗎?)

 

 

所以原本我以為的肇事前科是指車禍意外,結果不是呀!

  

大家就自行思考吧,我說再說也沒用,因為老實講我比較偏向學生那方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ind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